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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时间:2020-08-03 08:53:24   信息:美丽江苏网  
阅读:2375  

案情:孙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孙某军、孙某祝、孙某中、孙某枚、孙某霞五名子女,徐某于2018年1月29日去世。2018年11月10日,孙某在一份《诉状》上签名,该诉状载明:“告不孝无义大儿子、小儿子。……所以我决定叫二儿子帮我告状大儿子和小儿子,要他们的钱,包括抚养到十八岁的费用,我以后的一切由二儿子负责,包括钱财。我一辈子过去所剩余的钱都留给我孙子孙某柱一人所有”。该《诉状》由孙某的孙子孙某柱打印好后,由孙某签字,同时有孙某银、孙某金、孙某才的签名。孙某金、孙某才当时在场,孙某银当时不在场,其签名系补签。2018年11月10日,孙某去世。后孙某柱依据该《诉状》将孙某的小儿子孙某中作为被告,其余子女作为第三人诉至涟水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拆迁款。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当前社会中,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实践操作中,继承人代书遗嘱后由遗嘱人签字的情况较为常见,人民法院如果查实该代书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书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就本案而言,该遗嘱系与遗产分割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人代书,应当认定无效。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代书遗嘱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且必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写成书面遗嘱后,由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本案中,作为遗嘱的《诉状》是孙某的孙子孙某柱打印好交由遗嘱人签字,孙某柱不是遗嘱的见证人,其无权代书遗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此可见,代书人既不能是见证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本案中,虽有孙某金、孙某才在遗嘱上签字见证,但该遗嘱系孙某的孙子孙某柱代书打印,根据遗嘱的内容,孙某柱与本案遗产继承有着明显的利害关系,其作为代书人代书遗嘱,应当认定无效。(涟水法院张兴鹏王毛毛)


编辑:华威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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