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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丈夫酒后驾驶侧翻 同车妻子跌倒身亡  法官提醒:对近亲属犯罪也要依法追责

时间:2019-06-15 14:39:58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611  

【江苏消息】一男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侧翻,车后驮带的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11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肇事罪案,认定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12月28日16时42分左右,姜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驮带其妻沈某经海安某地段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发生侧翻,致使姜某和妻子跌倒受伤。

同日17时20分,警方接群众报警后即赴现场处置。姜某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待处理。随后,姜某跟随120救护车前往医院。不幸的是,妻子沈某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7日死亡。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沈某生前交通事故脑外伤术后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经交警部门物证鉴定室鉴定,姜某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2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沈某亲属在未通知警方的情况下,将沈某尸体火化。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不久,姜某与沈某的其他近亲属的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姜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沈某的其他亲近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即便行为的被害人为自己的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也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驾驶机动车才是正道。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供稿:何培妮)

编辑: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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