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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近亲属代签协议的效力认定

时间:2018-08-17 18:00:09   信息:美丽江苏网  
阅读:665  

【案情】

2016年某日,曹乙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吴某相撞,并致吴某死亡。后其父曹甲出面,与吴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曹甲在赔偿义务人处代替曹乙签字。后曹甲未履行协议,吴某的近亲属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曹乙辩称其一直未与原告接触,对该协议不知情,也未委托其父曹甲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另查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曹乙已年满22周岁,但一直未婚,与其父母同住。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曹甲在赔偿协议书中代替曹乙签字,该协议是否对曹乙发生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曹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案涉协议对曹乙不发生效力。签订案涉协议时,曹乙并未委托曹甲代其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因此曹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曹乙未对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因此该协议对曹乙不发生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曹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协议对曹乙有效。本案中,曹甲作为曹乙的父亲,一直代替曹乙出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原告有理由相信曹甲有代理权,因此案涉协议对曹乙发生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近亲属代理本人签订协议的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多数意见认为,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代签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多数意见肯定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是因为这种情形可视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延伸;而对于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可能性,也不是必然否决,而是要求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审查。如因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特殊亲属关系引致第三人信赖,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协议本身不具备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具体到本案,首先,虽然曹乙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已满22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尚未独立生活,并一直与父母同住;其次,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肇事者的曹乙始终未出面处理相关事宜,一直是曹甲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曹乙委托父亲曹甲代为签订协议。因此,应当认为曹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协议对曹乙发生效力。(供稿:顾秋红 董维玉)

编辑:汤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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