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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无责任的伤者待有责任伤者伤情稳定后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时间:2018-07-12 22:44:14   信息:美丽江苏网  
阅读:4366  

案件事实:

2015年6月9日,马某驾驶轿车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又撞到行人戚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戚某和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戚某无责任。戚某与赵某受伤后均被送至盱眙县中医院治疗。马某驾驶的轿车在渤海保险淮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戚某于2015年6月26日出院后,向马某和渤海保险淮安支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未向赵某主张权利,戚某称其没有主张的理由是联系不到赵某,且渤海保险淮安支公司一直答复等赵某的伤残鉴定结果确定后,一并处理本案事故的赔偿。因伤情一直未稳定,赵某的伤残等级鉴定于2017年7月才作出。2017年9月,戚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戚某主张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戚某的主张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未过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害确定之日起算,本起交通事故的伤者为戚某与赵某两人,两人的伤情情况关系到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分配及赵某与马某赔偿数额的确定,且赵某的伤情一直未稳定,而客观上渤海保险淮安支公司一直未配合戚某主张权利,因此戚某无法向赵某主张权利。现赵某的伤残等级鉴定于2017年7月才作出,因此戚某于2017年9月向赵某主张未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戚某的主张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笔者同意第二中观点,本案中马某抗辩赵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赵某在2015年6月26日出院后,赵某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后来赵某只是向被告马亮和渤海保险淮安支公司主张权利,但赵某没有向被告马某主张权利,赵某向被告马亮和渤海保险淮安支公司主张权利并不能代表也向被告马某主张权利。赵某称被告马某电话联系不上,也不知道马某下落,且渤海保险淮安支公司一直答复等赵某的伤残鉴定结果确定后一并处理本案事故的赔偿,但这并不影响赵某向被告马某主张权利(如赵某可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诉讼)。自赵某出院至本案立案,已远远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赵某交通事故损失中被告马某应承担的份额,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权向被告马某主张权利。(供稿:宋宇)

编辑:李冬梅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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