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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

浅析《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

时间:2017-09-15 19:52:50   信息:网络转载  
阅读:4417  

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实然状态。首先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创设和发挥作用的前提。破产原因是衡量债务人企业能否适用破产程序的先决条件,一方面破产原因是判断破产程序能否启动的标准;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原因所描述的债务人所应当具备的丧失清偿能力的状态应当持续性存在,在破产进行的整个程序中,破产原因都应当具备,否则就难以证明破产程序进行的正当性。由于破产案件进行的周期普遍较长,因此在破产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时具备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破产原因丧失。对此,我国现行破产法在制度设计上,配套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原因丧失时的退出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债务人清偿能力不同于债务清偿行为,债务人没有及时清偿债务并不意味着其无力清偿。相比之下,债务清偿能力这一范畴较为抽象难以证明,因此在立法上将其分解为不同的要素,通过设计不同要素的内容和不同要素的类别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这一状态加以确认。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如何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方可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见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条件已排除非法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债务人的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条件之一: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该条件为执破衔接工作提供极大便利。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条亦明确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故只要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同意移送破产,执行部门一般均会及时移送,破产部门亦会按照程序审查并通知立案部门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条是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立法技术问题。本条在法律解释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另一种理解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企业缺乏清偿能力的。笔者认为对该条文的理解,第一种解释更加合理和严谨。如果将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企业破产的一个单独原因,将会导致在实务中操作的困难,一是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企业处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启动破产程序困难;二是即便企业出现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是否会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也处于未定状态。而把企业破产原因理解为第一种则更加合理也更加符合立法原意。(盱眙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赵考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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