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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

妻子向丈夫出具欠条,这账怎么算?

时间:2017-09-15 13:14:55   信息:网络转载  
阅读:4092  

案情: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汤某某(女)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汤某某于2013年4月份通过网络相识, 201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原告共向被告转账117000元。婚后,2014年4月18日转账5000元、8月7日转账2000元,借款用于经营美容院。2014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其欠原告200000元,承诺2014年5月30日前还清。2015年6月1日,被告又以汤某甲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自2013年以来,借原告21万元,现达成协议,每月还款3500元。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同时,向另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离婚案件庭审中辩称原告曾逼迫其出具一张20多万元的欠条,双方至今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本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是在登记结婚之前发生的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117000元,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诉称其余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被告经营美容院,因双方并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且有转账记录的仅有7000元,并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其他借款的主张,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记载欠款为20万元,而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是21万元,但是出具者与被告姓名不同,且在双方离婚诉讼中,被告否认借条上记载借款的实际发生,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点评:

原被告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发生的借贷事实,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登记结婚后,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即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和接受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均未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诉称结婚后向被告出借的款项是用于美容院经营,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出借了十万元左右的款项,且没有证据证明出借的7000元是起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婚后发生的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通讯员 吴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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