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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正宗盱眙龙虾”是否对“盱眙龙虾”构成商标侵权(组图)

时间:2017-06-21 20:38:09   信息:网络转载  
阅读:4803  

龙虾火锅

又到一年龙虾季,近年来,小龙虾成为了夏季大小饭店、夜宵排挡上的一道美食,而江苏盱眙龙虾因体大、色红、壳薄、肉嫩更是受到广大消费者追捧。

走在南京的大街小巷,面对各种挂着“盱眙龙虾”招牌的店铺如何明辨真伪,什么才是正宗盱眙龙虾?请听南小知给你解答……

盱眙龙虾

盱眙龙虾顾名思义,其生长的水域应当位于江苏省西部、涯河下游洪泽湖畔的盱眙县,由于该地区水质清澈无污染,水体中有丰富的天然饵料资源,盱眙龙虾具有肥硕饱满、肉质鲜嫩、干净卫生等品质。

2004年,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注册了“盱眙龙虾”证明商标。该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圆形内外圈设计,外圈为文字部分,内圈为龙虾象形图案。此后,盱眙龙虾协会针对市场上大量假冒“盱眙龙虾”从事餐饮经营的店家展开了诉讼维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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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龙虾证明商标

仅2016年,南京地区法院受理的涉及“盱眙龙虾”商标侵权纠纷就几十件,侵权行为多种多样:有直接悬挂“盱眙龙虾”标识于门头或用于店内装潢的;有将该标识的中文部分稍作修改变为“中国龙虾节”或“盱眙龙虾节”的;更有甚者为了规避法律单独使用标识中的龙虾图案作为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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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盱眙龙虾盱眙龙虾

各种被诉的侵权行为

针对上述恶意攀附“盱眙龙虾”品牌,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行为,法院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但在一系列“盱眙龙虾”的维权诉讼中,南京中院知产法庭近日审结了一件特殊的案例。该案的被告在我市(南京市)江宁路经营一家龙虾店,其门头上标识着“正宗盱眙龙虾”六个中文汉字,店招和店内装潢均没有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圆形图文标识,该店的经营者是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人。

具体案情

庭审中,经营者称,“我就是盱眙人,从小就在盱眙长大,现在店里的龙虾也是从盱眙进的货,我宣传自己是正宗盱眙龙虾有什么问题?”经营者提供了一张进货商手写的《情况说明》来证明龙虾来源于盱眙,而盱眙龙虾协会并不认可。

盱眙龙虾

为查清案情,案件承办法官驱车130公里前往盱眙市马坝镇,来到出具《情况说明》的养殖户周某家中。说明来意后,周某非常热情地介绍了当地养殖龙虾的相关情况,以及挑选、交易、物流、配送等实际经营状况,并确认了上述《情况说明》的真实性。

审判依据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为:

从商标对比来看,原告享有的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整体呈圆形内外圈设计,圆形内部为黑底镂空图案,该图案位于组合商标中心,呈龙虾造型,亦和龙虾的“龙”字相似,外圈环形分布有较小字体“盱眙龙虾”文字和“XUYILONGXIA”拼音。从龙虾图案在整个组合商标中的位置布局、大小关系以及黑底镂空的视觉对比来看,其均为整个商标最为醒目和识别性最高的部分。被告使用的“正宗盱眙龙虾”标识从文字数量、字体、大小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进行比较,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者差异较大,不易造成混淆。

上述案件中,被告提供的《证明》内容与法院调查的情况能够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龙虾的进货来源属于盱眙地区,所以在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上使用“正宗盱眙龙虾”具有合理理由,属于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地理名称是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承载了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原告享有的“盱眙龙虾”商标是属于含有地理名称的证明商标,该类商标应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质量或特定的品质,所以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应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而不是垄断该地理名称的使用权。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标的功能在于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从而区分品质的高低优劣,所以商标侵权行为不但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近年来,商标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且侵权行为越发隐蔽,给案件审理带来了难度。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大背景下,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正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商标权人权利和品牌价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清晰地划出了权利的边界,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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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商标权纠纷案件数量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澎湃新闻)

编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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