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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东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7-04-28 15:21:00   信息:网络转载  
阅读:5027  

江苏:如东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图1

新闻发言人杨军发言

江苏:如东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图2

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王小荣

江苏:如东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图3

各大媒体参加会议

江苏:如东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图4

发布会现场

     4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法院就2017年度劳动争议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展开了新闻发布会。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劳动关系牵涉千家万户,关乎社会稳定,依法妥善审理好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近些年如东法院年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逾200件,今年一季度已经受理100余件,为了扩大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评选了劳动争议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立足司法实践,选取劳动关系中易发、常发、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组织各业务庭参加了讨论和筛选,并由院长牵头召开座谈会,最终予以确定。

案例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自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企业具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不予缴纳的,发生保险事故由企业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从长远考虑,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切莫因小失大。

案例二:劳动者就争议事项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权利协议放弃无效

【典型意义】劳动者因工发生工伤,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民事主体尚不享有权利时不存在权利放弃之说。劳动者就争议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限制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

案例三: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典型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予缴纳又不能补交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案例四: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以下的构成工伤

【典型意义】上班土地发生交通事故的,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以下责任的水域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体工商户在注销以后,其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资、补贴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已经履行的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企业与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诚实守信,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应受到限制。

案例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通知工会须赔偿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这一程序性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应该注意如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即使解除理由正当、充分,也属违法解除,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七:用人单位采用不合理方式迫使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视为“推定解雇”,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方式合理的,为自动辞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1、 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因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从而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视为“推定解雇”,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确实违反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还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劳动者知道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是法制进步的体现,但劳动者亦应知道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有权依据企业自身发展状况适时适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案例八: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依据、程序均应合法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合法、合理且通过一定方式组织劳动者学习该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应采用法定的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案例九:职工不在其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系工作原因,同样应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因工伤保险补偿本质上是基于职工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的补偿,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因素中,工作原因应当是核心因素。即使职工不在其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系工作原因,同样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应当宽于后者。如将工伤认定的情形仅界定在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无疑是对工作原因作了限制的理解,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本案中,袁某某出售空酒瓶的行为虽然不是其本职工作,亦非在常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是该行为实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所以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袁某某出售空酒瓶返回途中受伤系工伤。

案例十:职工跳槽当月因工伤死亡,原单位未停保、新单位未新缴纳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立法核心在于维护处于不平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因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在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未及时办理减员停保手续的情况下,后用人单位未为该职工重复缴纳其入职当月的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关系一直处于持续、未中断状态,该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职工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主张职工重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条件不仅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在承担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后,具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追偿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制定以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更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该法于2007年制定至今已经十年,然而实践中许多企业对相关的制度了解不够、执行不到位,一方面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到位,另外一方面对企业自身发展也不力。比如有些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保险事故以后企业作为缴纳义务人要自己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有些小微企业因此倒闭;企业不能支付的,劳动者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还有些企业在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时候不依法进行,典型的是不履行法定通知义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等,这样的解除既可能因违法而无效,还可能因违法需要赔偿。(华威 通讯员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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